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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避稅條款去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,如今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,除了有些子法規條文要微調,未來只要兩岸租稅協議通過生效、行政院公布實施日期,反避稅條款就可上路。財政部去年底預告子法規草案,未來受控外國企業(CFC)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內可適用豁免規定,而在實際營運活動條件中,銀行及保險業取得利息等消極性所得,可不納入計算,由於外界有許多建議,財政部也在研議考慮將證券業也納入排除。財政部官員指出,在子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廣納不少意見,會進一步研析,最終反避稅條款生效日除得看行政院訂定,還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,財政部會先將子法規準備好。現行受控外國企業適用辦法草案第5條,明定受控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,有實質營運活動,或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者,可適用豁免規定,當年度盈餘毋須納入母公司所得計算課徵營所稅。其中實質營運活動定義,是指受控外國企業同時符合「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」、「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一定比率」兩條件。消極性所得包括股利、利息、權利金、租賃收入、出售資產增益等,財政部官員表示,銀行及保險本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比重相對較高,因此銀行及保險業在消極性所得可不納入計算。由於其他業者反應,證券業的利息所得占比也不少,因此財政部也考慮研議將證券業納入排除計算、減輕業者負擔。至於實際管理處所(PEM)部分則未有太大改變,子法除明定國稅局查核應負起舉證責任,而企業有義務配合提供資料以外,更重要的是增訂「KY」股須在台召開股東會,或至少設立一名我國籍獨董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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